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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矿贸易纠纷香港国际仲裁案我方律师完胜

发布时间:17小时前 19 次

2024年7月6日,山西某国企(买方)与新加坡某公司(卖方)签署了南非铬矿贸易合同,合同额近2000万人民币。2024年9月10日,铬矿运抵天津港口。因产品质量问题,山西某国企拒收货物,要求新加坡某公司换货或重新议价,遭到新加坡某公司的拒绝。

2025年1月,山西某国企委托瀛和国际工程法律事务部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新加坡公司退款退货,并赔偿新加坡公司给山西某国企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案适用香港普通法并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仲裁语言为英语,取证规则适用《2020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案情复杂。为此,瀛和国际工程法律事务部组成了能用英语开庭的律师团队:熊永立律师、马孝琛律师和田越铭律师。

2025年12月3日,第一次听证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举行,首席仲裁员为澳大利亚资深执业律师。听证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用英语进行了开场陈述、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仲裁庭认为,瀛和律师提交的书面证言根据香港法及其司法实践,应当由证人当庭宣誓才可以被仲裁庭采纳。

由于此书面证言的重要性,瀛和律师反复做证人的工作,请求其出庭作证,证人最终同意出庭。之后,瀛和律师向仲裁庭申请证人出庭,并得到仲裁庭的同意。

2026年1月5日,仲裁庭再次开庭,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盘问。此次证人出庭作证效果极好,对案件结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6年1月2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裁决,支持了瀛和律师主张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诉求,包括返还货款、利息损失、进口关税、铬矿港口储存费、港口费、律师费和仲裁费。瀛和律师取得完胜。

本案的焦点是,铬矿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是否构成了实质性违约?由于装货港(检验合格)和卸货港(检验不合格)两地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不一致,给认定铬矿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了障碍。瀛和律师为了论证铬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构成实质性违约,提交了4个高度类似典型国际仲裁案例、两篇专家论文及诸多证据,并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适用的香港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做了全面的阐述和法律论证。

瀛和律师的几点感悟

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费用高昂,大约占争议合同额的10%左右。听证室费、听证设备使用费、秘书费,书记员费均按小时另行计算。

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轻管理模式”,与仲裁相关的保障安排基本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仲裁庭不负责有关事项。如,需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书记员记录听证内容,听证的时间、听证的地点、听证室的大小等均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然后报仲裁庭同意。

三、法律文书送达由当事人送达,送达不到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案中,瀛和律师的送达日志长达20页。

四、证人出庭作证在境外仲裁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仅提交书面证人证言,很难被仲裁庭采购,需要由证人出庭作证。

五、在适用普通法的境外仲裁案中,引用国际仲裁案例支持其主张具有重要作用,如本案中,瀛和律师援引了4个高度类似典型国际仲裁案例。

六、如适用普通法,书面证据复印件在很多情况下具备证据效力。

七、律师的作用往往体现在细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尽管被申请人实质性违约,但如果没有宣告合同无效,很难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宣告合同无效,瀛和律师发现此问题后,立即向被申请人发邮件,宣告合同无效。瀛和律师宣告合同无效,是仲裁庭仲裁本案考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瀛和律师忽略此细节,极可能对仲裁结果造成致命影响。

八、境外仲裁,需提交仲裁通知和仲裁申请书;可同时提交,也可提交仲裁通知后,再提交仲裁申请书。

九、境外仲裁,仲裁庭通过发布程序令和召开程序会议管理仲裁程序。

至此,瀛和国际工程法律事务部近2年代理的4个国际仲裁案,全部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