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某上市公司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大股东A公司,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1.59亿元款项。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鸿波、律师党世丽接受A公司委托,代理A公司对该纠纷案件进行应诉。我方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终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法院出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使委托人A公司免于被不当追索1.59亿元巨额款项。
案件背景
2020年8月,某上市公司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第一大股东A公司按照此前向B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对B公司因四个诉讼、仲裁案件承担的损失履行给付义务,涉及金额1.59亿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承诺函》的出具背景为:A公司受让B公司原股东D公司持有之股份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特定情况下以1.59亿元尾款为限对B公司因四个诉讼、仲裁案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且A公司就上述约定向上市公司以承诺函的方式进行了披露,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而上述四案件的起因系上市公司前实际控股人C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所借款项供其本人自用。后,C以其名下公司及其个人名义承诺对上市公司可能因上述四案件遭受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审理经过
本案历经三次庭审,各方当事人多轮补充提供证据、多轮质证,及法庭追加C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诉讼过程中,上市公司就涉案的相关案件主动放弃抗辩权,突击和解,并“闪电”进入执行程序,以促成A公司履行《承诺函》的条件。
瀛和代理律师在庭审前四天接受委托,代理A公司出庭应诉,对《股份转让协议》中相关条款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抽丝剥茧的分析,并详细了解了案涉《承诺函》出具的背景,认为只有满足特定条件该上市公司方可向A公司主张履行承诺函。
相关条件包括:四案件需全部经法院或仲裁委审结,而非和解;上市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已经产生即已经实际赔付;上市公司已就其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向相关责任人及担保人启动追偿程序,且经强制执行已确认无法得到全额补偿、赔偿。因相关条件未成就,上市公司主张A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条件未成就。同时,我们代理A公司就上市公司对仲裁案件恶意和解事宜启动了相应的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支持了瀛和代理律师观点,认为上市公司的主张条件未成就,驳回了该上市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1.59亿元款项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