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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律师提醒您:看“明星同款”广告下单,可要长点心

发布时间:2021-12-23 13:34:25 1062 次

极具吸引力的广告,是博得消费者关注的直接方式。

然而,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类广告中,消费者还需仔细体会,才能透过“迷雾”看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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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推荐

在一些网售商品宣传界面,时常能看到广告宣称商品是“明星同款”。

例如,某品牌官方旗舰店主要售卖洗护及护肤用品类的商品,热销商品中贴出了一位知名演员照片,并标注为“明星同款”。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询问该店客服,商品是否由明星代言。客服表示了否定,称只是推荐商品。对于是否有其他渠道能看到上述“明星的推荐”,客服称“这个不清楚,应该直播推荐过”
没有代言、不确定信息来源、应该推荐过……在记者的不断追问下,对方始终闪烁其词,并建议记者“将目光放在商品上”。
记者在商品评价区及社交平台上看到,有消费者称“因为是自己喜欢的明星所用同款,才会关注到商品且购买,但却发现明星可能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言”等评论。

可见,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常常会将“明星同款”混淆为广告代言人

或非广告代言

那么,商品页面标注的“明星同款”与广告代言人在法律层面上到底有何差别?《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刘志伟律师与赵礼杰律师。

刘志伟律师表示,首先,二者存在概念上的差别。“明星同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商家利用“明星效应”,强调所售商品系与明星所用相同款式,从而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所使用的宣传用语。

而广告代言人,在我国《广告法》中有明确规定,即依据《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刘志伟律师指出,在“明星同款”中,通常明星本人并未积极地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使用、推荐、证明,甚至并不知晓其本人已经为某商品的销售起到了正面促进作用;而广告代言人,按照合同约定,则必须为其所代言的商品进行积极的推荐、证明,起到宣传产品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明星同款”和明星代言人在主体责任方面也有很大差异。“明星同款”中,商家与明星通常未签署协议,商家可能并未得到明星授权,明星无需对商家发布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相反,商家冒用明星照片、视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等民事权利。而广告代言人通常与商家签署了《代言合作协议》,代言人享有独立代言及获取代言费用的权利,同时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下单前要长点心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赵礼杰律师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电商平台使用“明星同款”进行广告宣传,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一是电商平台对“明星同款”宣传页的使用事先经过了明星本人的同意,此种情况应视为明星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为相关商品做推荐,明星应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人。

 

另一种情况是电商平台对“明星同款”宣传页的使用未经明星本人同意,此种情况由于其本人并没有对相关商品做推荐的意图和行为,明星不构成《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人。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第二种情况更普遍,而且所谓的“明星同款”甚至可能是仿制品,是商家杜撰或PS的“明星同款”。

所以,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要盲目相信“明星同款”,切勿相信虚假、夸张的广告,以免不能满足购买需求,甚至还给自身造成损失。

广告侵权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

据刘志伟律师介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营销渠道呈现多样化,也催生了不同形式的广告侵权,目前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1电商网页广告。对电商店铺首页或商品详情页的装潢、装饰,图片(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的现象普遍,仿冒产品、“明星同款”擦边球现象屡禁不止,缺少法律意识的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中使用夸大宣传、虚假允诺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关注,欺骗或诱导消费者,这些侵权或违法行为均已触犯法律红线。

2短视频广告。在追求流量的趋势下,很多自媒体用户运用互联网技术“复制”“粘贴”,将他人短视频广告更换表演者进行翻拍,甚至全盘复制,对原作进行大幅度覆盖,此种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原创著作权。

还有一些用户,为了吸引眼球获取关注度,摘取热播影视剧中的情节进行改编演绎,从而变现引流。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细则》规定了21种禁止出现的内容类型,并共计指出100种涉及内容。

其中第93小条指出,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3精准投放广告。搜索引擎、APP等通过记录用户搜索或使用的行为轨迹,通过数据分析概括个人喜好,再利用代码引导进行个性化推荐,实现精准广告投放,最终获得经济回报。

甚至不同应用平台相互交换用户数据、出售用户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条获利不菲的灰色产业链。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甚至侵犯用户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文章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有删节。)

本文律师:

赵礼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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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权益办副主任

专业领域:擅长知识产权与企业日常法律事务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咨询、专利挖掘与布局、品牌战略与商标保护、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商业秘密、开源软件、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实务、法律风险防控等。擅长结合企业需求与商业实际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尤其擅长人工智能和物联网领域。

刘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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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主办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