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0年4月,某机构投资者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金融企业,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1.18亿基金份额回购款。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鸿波、律师李晨阳接受某金融企业委托,代理该金融企业对纠纷案件进行应诉。一审阶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接受瀛和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了机构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后,机构投资者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瀛和律师继续代表该金融企业答辩,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机构投资者上诉,维持原判,使委托人免于承担1.18亿基金份额回购款。
案件背景:
2017年8月份,某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委托人金融企业下属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基金到期后,因客观原因投资未能退出,基金进行了延期。2018年10月,该机构投资者与委托人金融企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对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延期到期后未能兑付的,由委托人进行回购达成意向,并约定了回购程序。
案件审理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机构投资者要求委托人履行回购协议支付基金份额转让款投资本金及相关费用是否应予支持。而解决上述争议焦点的关键为2018年10月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瀛和律师主张案涉《协议书》并未对回购的价款以及履行期限、方式等条件进行约定,实际为双方建立基金份额回购之初步意向,且协议双方并未按《协议书》约定签署相关份额转让协议,该机构投资者无权向委托人主张回购其基金份额。一审阶段,拟追加基金管理人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试图查明案涉基金的份额价值,但囿于基金管理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而未能将基金管理人追加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该机构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亦支持了瀛和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机构投资者实际并未与被告金融企业建立基金份额转让关系,无权要求被告金融企业进行回购,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通过瀛和律师的成功代理工作,为委托人避免了1.18亿元损失,得到委托人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