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瀛和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凯撒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撒旅游”)诉“XX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一审全面胜诉。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客户诉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凯撒”商标,停止使用含有“凯撒”字样的企业名称,在其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我方客户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本案由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赵礼杰律师与张琳律师共同代理。
凯撒旅游是上市公司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96)的旅游业务主要运营平台,是中国出境游领域的龙头企业,提供覆盖全球139个国家和地区的全品类旅游服务。凯撒旅游多年来始终以“凯撒”字号及“凯撒”商标开展旅游服务,成功跻身“中国5A级旅行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首批文菁计划支持企业”、“全国旅游集团十强”之列,为广大客户所青睐。由于凯撒旅游在旅游行业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引来不少意在攀附“凯撒”品牌商誉的“搭便车”侵权者,相关搭便车行为严重侵害凯撒旅游品牌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被告是旅行社经营企业,与凯撒旅游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明知“凯撒”商标及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于2013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XX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使用“凯撒国旅”等标识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企图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为维护自身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被告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凯撒旅游委托瀛和律所于2024年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5万元。
代理概况
瀛和律师在前期诉讼策略制定、原告维权主体确定、维权权利基础选择、被告侵权及获利证据挖掘、权利基础“凯撒”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证据收集、庭审策略制定与实施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了务实的专业性支持。
在证据准备方面,除指导客户在凯撒旅游及关联企业内部进行证据搜集外,针对“凯撒”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被告侵权获利等方面,瀛和律师还进行了海量的证据检索与挖掘工作,帮助客户从互联网搜集固定了大量关键证据。特别地,瀛和律师检索到了被告财务经理接受采访时提及的被告某年获得增值税减免的金额,据此推算出了被告的营业收入,在此基础上结合从多家旅游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中挖掘出的行业利润率等数据,推算出了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
此外,瀛和律师还挖掘到了被告宣称其“员工人数高达百人、累计接待游客超220万人次”以及“运营的某个旅游单品成团数量超过280个,游客人数达4686人”等方面的证据。这些证据为证明被告侵权获利远高于原告索赔以及被告侵权情节严重提供了有力支撑,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这些证据的基础上,判决被告赔偿凯撒旅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在诉讼代理过程中,瀛和律师通过当庭陈述、核心观点书面提交、提交代理词等方式,就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损害赔偿是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还是自首次侵权之日起算等争议焦点问题,与法院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瀛和律师细致务实的案件办理风格,为帮助客户取得案件全面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法院判决
经过证据交换和庭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在案证据已经载明原告在许可期限内被授权使用案涉商标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单独采取维权行动,因此,原告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原告是“凯撒”字号的权利人和使用人,因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其字号被侵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2)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宣传推广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的旅行社、旅游安排等服务的过程中,突出使用与案涉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的“凯撒国旅”等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侵犯了案涉商标专用权。
(3)在被告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XX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前,原告“凯撒”字号及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含有“凯撒”字样的XX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有攀附在先知名企业商誉的故意,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告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含有“凯撒”字样的名称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鉴于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告的抖音号存在相关公众对被告的负面评价信息,因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5)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相对于原告对被告侵权事实的公证取证时间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原告对被告侵权事实公证取证之日起三年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在确定经济损失数额时不适用“向前推算三年计算”的规定。
为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号、办公场所等宣传场景、经营场所及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凯撒”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为旅行社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因旅行社行业特点等原因,案件的判赔额通常比较低。本案由于原告对被告侵权获利及侵权情节严重相关事实举证充分,因此法院判赔额高达100万元,使得本案成为中国旅游行业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判赔最高的典型案件之一。本案判决彰显了中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便车”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决心,坚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的信心,也向广大企业宣贯了防控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重视知识产权合规治理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瀛和律师通过科学制定诉讼策略、专业推进诉讼进程,成功助力客户取得了“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侵权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多重胜诉,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别地,瀛和律师通过深入的互联网证据挖掘与举证,有力地证明了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巨大且远超原告索赔的事实,为说服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做出高额判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基础。本案判决直击品牌搭便车行为违法成本过低的痛点,彻底粉碎了在旅游行业靠仿冒知名品牌搭便车的侵权企业长期以来所抱有的“原告无法举证被告侵权获利,适用法定赔偿时判赔额不会很高”的侥幸心理。
从法律角度而言,本案是旅游行业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做出高额判决的一个典型案例。并且,本案所涉及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损害赔偿应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还是自首次侵权之日起算等问题也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案也是凯撒旅游的品牌维权第一案。首战告捷,坚定了凯撒旅游守护其“凯撒”品牌合法权益的信心与决心,为其后续针对市场上其他仿冒“凯撒旅游”的侵权企业开展全方位维权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