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安志军律师再创佳绩。继2026年3月13日成功办理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不起诉后,同年6月16日,其辩护的一起公职人员涉嫌非法经营案,最终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当事人重获清白。这是安志军律师三个月内办结的第二起无罪案件。
风口浪尖:37天倒计时下的紧急委托
2025年8月,公职人员张某(化名)因多年前持有并使用POS机的行为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张某在2018年前后使用POS机刷卡金额累计达一百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并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提请批捕。一旦批捕,张某不仅将面临刑事审判,公职身份亦将不保。此时,距报请批捕时限已所剩无几。张某家属紧急委托安志军律师介入。
抽丝剥茧:锁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定性
接手案件后,安志军律师迅速完成会见、调取支付结算链路资料等工作,将案件事实锁定:资金流向为“刷卡人→第三方支付机构→扣除手续费→结算至张某账户→张某转账至指定账户”。全程无现金交付,张某未赚取利差、未收手续费、无违法所得,亦未造成金融损失。
事实清楚后,法律适用成为核心争议。侦查机关援引2018年《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认为POS机套现入罪门槛为100万元。安志军律师敏锐指出,本案无“直接支付现金”环节,行为本质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适用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该解释将此类行为的入罪门槛规定为500万元。本案金额未达标,依法不构成犯罪。他强调:“将‘转账’类推解释为‘现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严谨论证:三层递进筑牢辩护根基
安志军律师在两轮法律意见书中构建了严密的三层论证体系:
1. 行为性质区分:通过对比两则司法解释,明确法释〔2018〕19号规制的对象是“直接支付现金”,而本案资金流符合法释〔2019〕1号规定的“支付货币资金(含转账)”。同一POS机工具,因行为模式不同,适用规则迥异。
2. 权威依据支撑:援引入选“十四五”国家重点图书的《刑法罪名精释》(第5版)观点,指出最高司法机关已将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等行为明确纳入2019年司法解释的调整范畴,为辩护观点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3. 坚守罪刑法定:直指若将“现金”扩大解释为包含“转账”,属于超出文义的类推解释,触碰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底线。
极致敬业:七天里的主动攻坚
在批捕“黄金七天”内,安志军律师展现了极高的执业素养:累计会见当事人6次,逐项核实资金流向;与侦查机关沟通3次,提交有利证据;与主办检察官深度沟通3次,持续输入专业意见;围绕不批捕、取保候审等方向,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及材料5套。面对案件由监委移交线索的敏感背景,他以高频次、高质量的主动沟通,促使办案机关重新审视并采纳了辩护意见。
圆满结果:正义以“不启动”的方式实现
在审查逮捕期限截止前,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走出看守所。经后续跟进辩护,确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对当事人而言,案件从未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是最好的结果。
典型意义:专业精细守护法治边界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安志军律师在职务与经济犯罪领域的深厚功底。它警示我们:司法解释适用的细微差异,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天堑;在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带,律师的职责是严守罪刑法定原则,捍卫公民权利。此案再次证明,卓越的专业判断与极致的敬业精神相结合,方能实现有效辩护,让正义以最低成本实现。
(本文为律所案例通讯稿,当事人及办案机关信息已脱敏。个案结果受制于具体事实与证据,不构成对未来案件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