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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驰越助力小熊电器认定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11小时前 16 次

近日,由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诉中山市小嘴熊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一审认定侵权的判决结果。本案系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在“驰名商标”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又一重要胜诉案例。

一、基本案情

小熊电器系国内知名小家电企业,其“小熊”字号及第6412094号、第7078911号“小熊”注册商标在电热制酸奶器、电热壶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先后多次被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23年起,中山市小嘴熊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在第11类电器商品上注册“小嘴熊”商标,并在生产、销售的调奶器商品上直接使用“小嘴熊”商标,同时将“小嘴熊”登记为企业字号,在淘宝、拼多多、1688采购批发网、抖音等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进行规模化销售。小熊电器委托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二、案件典型意义

1.同类商品亦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本案中,小嘴熊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器产品与小熊电器第6412094号及第7078911号“小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的,更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即便双方的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小熊电器依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熊电器的主张,认定同类商品的情况下亦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2. 被诉标识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符合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鉴于被诉“小嘴熊”标识属于注册商标,若要禁止被告使用“小嘴熊”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确有必要先行认定“小熊”商标是否驰名。法院依据小熊电器长期使用、巨额广告投入、行业排名及多次驰名认定记录等证据,依法认定第6412094号及第7078911号“小熊”商标在被诉商标申请前已属驰名,为商标同类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3.权利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法院认定“小嘴熊”标识完整包含“小熊”,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高度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针对销售商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法院明确指出,在“小熊”商标已达驰名程度的情况下,销售商作为专营经销商未尽到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抗辩不予采纳。

本案中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对驰名商标证据链的体系化构建、侵权规模的多维度举证、合法来源抗辩的精准驳斥等方面进行了周密部署,最终取得全面胜诉。

本案的成功代理,再次印证了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争议解决领域的深厚积淀与实战能力。 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始终致力于为品牌方提供从行政查处到司法诉讼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助力客户筑牢品牌护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