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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驰越代理全国首例地理标志未注册驰名商标案胜诉

发布时间:11小时前 16 次

近日,由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李泽鸿律师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石文娟律师代理的“蕲艾”地理标志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案,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判决认定“蕲艾”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系全国首例地理标志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案例,开创了地理标志与驰名商标协同保护的全新路径。

十年品牌积淀,地理标志寻求商标法保护

蕲艾特指产于湖北省蕲春县的艾草品种,2011年正式获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历经十余年发展,蕲艾产业已成为蕲春县支柱产业,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持续攀升。2023年1月,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蕲艾贴”产品包装正面及背面以加大加粗字体突出使用“蕲艾贴”标识。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认为,“蕲艾”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蕲艾”达到驰名程度,且其已受地理标志制度保护,无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必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地理标志名称可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二审诉讼中,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李泽鸿律师,石文娟律师围绕“蕲艾”商标性使用的持续性、宣传推广的广泛性、市场声誉的累积性等核心事实,系统梳理并提交了“蕲艾”商标持续使用时间、方式,产品销售范围与规模,广告宣传推广方式与渠道,以及市场知名度等方面的翔实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理标志名称虽主要发挥标示商品特定地域来源及特定品质的作用,但若经长期、连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稳定的对应联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与商标均为法定知识产权客体,法律为地理标志设置了多元化的并行保护路径。地理标志名称未注册为商标,不影响权利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选择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主张侵权救济。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蕲艾”在第5类艾叶、艾条、艾绒、艾柱等艾类商品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被上诉人在同一种商品上突出使用近似标识,足以导致混淆,构成侵权。鉴于被上诉人已主动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二审法院不再判令停止侵权,改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件意义:为区域特色品牌提供全新救济路径

本案系全国首例地理标志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案例。判决为尚未完成商标注册但已积累较高市场声誉的区域特色品牌提供了商标法层面的救济路径,亦拓展了地理标志与商标制度协同保护的多元空间,在产业利益与法律规则交错地带实现了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合理衡平。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蓝伟恺表示: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始终在正确、完整的法律逻辑框架下,寻求真正符合品牌本质需求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并力求得到司法机关生效裁判的认可与验证。事实证明,面对新型复杂法律问题,秉持专业精神、坚守法律逻辑、敢于先行先试,才有可能在规则空白处找到突破口。

守正出奇,智创经典。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以专业为根基,以创新为驱动,为更多区域特色品牌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