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占强律师代理的一起原告某公司起诉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的案件,原告方主张9800万余元的赔偿款,最终,法院判决某镇人民政府赔偿1000万。
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某公司于2003年与北京某镇人民政府签定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后,原告即进行大面积办公楼和厂房建设,由于原告迟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2008年,原告的建筑物被土地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
高占强律师认为,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案涉建筑物已经于2008年被罚没归国有,也就不存在强拆赔偿的问题。兵法上讲,“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我们从原告的角度来分析,原告建筑物已经于2008年被罚没,而原告一直占有、使用该建筑物至被拆除前,因此,原告是否应当承担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原告的建设行为违法,并未因此影响原告长期以来对建筑物的占有和使用,原告用租赁集体土地的微薄费用,却达到了长期占有使用国有土地的结果,不管如何“打扮”,原告都是受益者。
高占强律师认为,原告的投资损失,均系其单方行为所致,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不是原告建设行为的合资或者合作者,因此,被告不分享原告的投资收益,也就不承担原告的投资风险,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所建建筑物依法被没收,不是因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其未依法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即进行违法建设所致,属于原告单方过错行为,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庭审中,原告始终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理由,高占强律师认为,信赖利益不是原告违法行为的挡箭牌,被告是基层政府机关,是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原告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强加在被告头上。守法,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原告如果依法进行建设,在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手续之前,不进行投资建设,原告则不存在任何损失。因此,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主任。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及其多个职能部门均出具了有利于原告方项目合法性的相关文件,这些证据非常不利于被告,但是,上述文件均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身。原告对建筑物进行评估,尚可理解;被告对建筑物的评估,就让代理律师无法接受,这个评估除了为自己设置障碍外,剩下的就是枉费评估费。也建议地方政府遇到类似案件后,不要盲动,先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再做打算。
高占强律师也建议投资方,在处理好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同时,也千万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一旦对薄公堂,即便此前建立了较好的招商引资关系,也无济于事。